刘伟渊律师,潮州饶平县人,现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注册私人财富管理师(PWM),暨南大学EMBA联合会副会长,广州市新阶层联谊会理事,广州市律师协会外联委委员,广州市律... 详细>>
律师姓名:刘伟渊律师
手机号码:13650961526
邮箱地址:791989286@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0710333555
执业机构: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
(二)经济帮助应当符合的条件
1.具有严格的时限条件依照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二务规定,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已经,而不是离婚后其它什么时候发生困难都可以要求有助。如果一方年轻有劳动力,生活暂时困难,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结婚多年,一方年老多病或病疾,力而无生活来源,另一方应在居住或生活方面给予长远的妥善安排。
2.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经济能力即仅限于所能及的程度。受帮助的一方另行结婚后,对方即终止帮助行为,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又要求继续给予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3.不能将一方对另一方经济帮助问题与另行结婚后,对方即终止帮行为,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又要求继续给予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是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有条件的帮助,而共同财产的分割,则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一方所得的财产足以维持其生活,他方可不予经济帮助,但决不能用方法代替共同财产的分割,以防止损害接受经济帮助的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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